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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儿媳被公婆起诉判还8万8带娃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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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30 13:50:0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广东法院审结了一起老人主张“带孙费”的案件。2014年,阿珍与小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两个孩子,并与小李的父母老李、李婶共同居住生活。但后来两人因工作异地分居、生活观念等原因频频吵架,2020年7月起,阿珍独自离家外出不再回家生活,大宝小宝一直跟随老李夫妇生活。

       小李和阿珍于2022年10月离婚,经法院判决两人各自抚养一个孩子,但阿珍并未履行义务,判给阿珍的小宝依旧与老李夫妇共同居住生活。

       2024年1月,老李夫妇以无因管理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阿珍向老李夫妇支付其2014年至2024年照顾大宝小宝期间支出的奶粉钱、学费、医疗费、课外补习班报名费等费用共计21万余元。

     惠州惠城法院审理认为,阿珍和小李未能履行其法定义务,而由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老李夫妇为其照顾抚养,老李夫妇的照顾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阿珍与小李作为受益人,应当共同返还老李夫妇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那么,阿珍应向老李夫妇支付必要费用是多少?法院指出,对于2014年4月~2020年6月共同居住生活期间的费用。老李夫妇作为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在经济上、生活上、情感上承担力所能及的协助义务。为弘扬家庭伦理美德,结合老李夫妇、阿珍处于共同家庭生活的状态,应认定阿珍在该阶段已尽到法定抚养义务,老李夫妇主张阿珍返还该阶段的必要费用,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此外,对于2020年7月阿珍搬离后至2022年10月两人离婚前产生的抚养费用。阿珍于2020年7月搬离原住处,小李又长期在广州工作生活,阿珍与小李作为大宝、小宝的父母,有能力抚养未成年子女而实际上没有履行抚养义务,应向老李夫妇返还因抚养两名未成年人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根据惠州市惠城区居民生活水平,综合考虑到阿珍与小李的负担能力、两名婚生子的实际需要等因素,阿珍与小李应共同向老李夫妇支付每名婚生子每月抚养费2000元。

      再者,对于2022年10月两人离婚后产生的抚养费用。经法院判决,阿珍与小李于2022年10月离婚,长子大宝由小李直接抚养,次子小宝由阿珍直接抚养,各自承担抚养费。而阿珍于2024年3月才将次子小宝接到身边抚养,故2022年10月至2024年3月期间,阿珍应向老李夫妇支付次子小宝的抚养费,小李应向老李夫妇支付长子大宝的抚养费。

        法院认为,自2020年7月至2022年10月止期间,阿珍应向老李夫妇返还两名子女的抚养费为54000元(2000元×2人×27个月÷2人),自2022年10月至2024年3月止期间,阿珍应向老李夫妇返还次子小宝抚养费34000元(2000元×17个月)。为此,原告老李、李婶诉请阿珍返还子女抚养费88000元(54000元+34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超出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法院判决,被告阿珍应向原告老李、李婶返还子女抚养费8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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