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从化区黄外翰林实验学校五年级学生小付在校坠亡案”有新进展,9月14日,记者获悉,该案二审维持原判。小付的母亲罗女士表示,她将继续申诉。 2023年2月7日,从化区黄外翰林实验学校五年级学生小付留下遗书坠楼,送医救治多天后身亡。法院一审认定校方承担40%的责任,依此判决校方赔偿32万余元并向罗女士道歉。判决结束后,双方均认为是对方全责并上诉。 五年级学生留遗书后坠楼
据此前报道,一审判决书显示,广州市从化区黄外翰林实验学校(以下简称“从化黄外学校”)是一所封闭式寄宿学校,小付生前为该校小学五年级503班的寄宿学生。 2023年2月6日,小付正常开学返校。2月7日14时30分许,小付的班主任刘老师在教室后面的老师办公桌发现了一张匿名纸条,该纸条上写道:“刘老师,您觉得我要自杀吗?假如您看到了。” 据一审判决书记载,当天16时许,刘老师通过微信向五年级级长汇报了纸条的事情。17时30分许,小付找到了班主任老师,承认纸条是自己写的,随后刘老师对他进行了情绪安抚和思想疏导。 18时14分许,刘老师再次与小付交谈并进行思想疏导。20时25分许,小付将遗书放置于刘老师的办公桌上。20时34分许,小付从学校的宿舍楼六楼坠楼。 此外,判决书显示,在得知小付有自杀意图后,学校没有及时通知小付父母,亦未采取有效措施对小付进行必要的监管和学校心理医生的疏导、防止小付实施自杀的行为。 ▲监控画面显示,2023年2月7日18时07分许,小付(图中红圈内的男生)将日记本放在班主任刘女士的桌上。受访者供图 坠楼事件发生后,小付被送到南方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及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住院治疗共21天,小付于2023年2月28日死亡,小付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已由被告从化黄外学校垫付。 法院一审判决校方担责40%
小付的母亲罗女士告诉新京报记者,小付坠楼后,自己于2月7日21时许接到被告老师的通知。她认为,小付在当天下午出现情况后,学校应第一时间通知自己,但学校并没有这么做。2月7日23时许,她自行打电话报警,后经调取相关视频后认为,刘老师未对小付的求助引起重视。 而针对罗女士的说法,一审判决书显示,从化黄外学校辩称,对于小付自杀坠楼后医治无效死亡的事实深感悲痛和惋惜,但校方在整个事件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担责。校方表示,事发当天18时20分许,小付将记载自己于寒假期间在家被骂和积压的负面情绪的日记本给了刘老师。日记内容两次显示小付被“××骂了一顿”,并写下试图自杀的内容,这些均是寒假期间所记录。 此外,在小付坠楼当天19时许,第一节晚自习下课期间,刘老师看完日记再次与小付进行了谈心。倾诉谈心并经过老师疏导后,小付非常轻松,情绪也非常好,并反复请求不要将谈话内容告诉家长。 2023年12月29日,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针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决书显示,校方认为小付班主任发现对方出现自杀意图后已进行了疏导,且小付的死与家庭教育有关。校方在整个事件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担责。 法院最终认定校方承担40%的责任,依此判决校方赔偿32万余元并向罗女士道歉。判决结束后,双方均认为是对方全责,并上诉。罗女士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判令从化黄外学校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从化黄外学校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从化黄外学校不必向罗女士、付先生赔礼道歉,二审费用由对方承担。 该案二审于2024年3月21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二审维持原判后家属将继续申诉
9月14日,记者获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事发时小付已年满十一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证据佐证其完全失去预防和控制能力,亦无证据佐证有其他第三人实施了加害行为,故高坠事件是其个人主观追求的结果。 综上,罗女士上诉主张从化黄外学校在本案中应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一审认定小付坠楼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个人自杀,应承担主要责任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从化黄外学校的责任认定问题,法院认为本案中两位老师未足够重视,亦未能按照相关教育管理规范,在发现学生身心异常情况时及时寻求专业心理老师进行疏导、采取全程看护、陪护学生的措施,并及时通知监护人。相反,刘老师过度自信认为通过谈话疏导已经打消了小付的自杀念头,应对未成年人心理危机干预能力明显不足,存在过错。 判决书显示,因两位老师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故相应的民事责任应由从化黄外学校承担。另外,从化黄外学校作为寄宿制学校,在日常教学管理方面存在疏漏,包括放学未认真落实清点学生人数,未及时发现小付脱离管理;空置宿舍未上锁,放任学生随意进出等管理不严的情形,违反了《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相关规定。 纵观事件过程,从化黄外学校未能及时通知监护人,未及时介入和阻止;刘老师看到遗书时仍未能分出轻重缓急优先处置,而是送其他学生出学校,属于教育职能失责。一审法院根据小付与从化黄外学校过错程度等因素分析,最终酌定从化黄外学校应对案涉坠楼事件承担次要责任并按40%的比例赔付损失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罗女士、从化黄外学校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最终,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9月14日中午,罗女士告诉记者,她将继续申诉。 来源:四川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