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古 就有“名正言顺”的说法 但“正名”不只是起个好名这么简单 还要遵守规定!
日前,四川省民政厅制定出台《四川省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对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内的社会组织名称进行管理,明确本省社会组织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西南”“巴蜀”“川渝”“西部”等超出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范围字样。
△四川省民政厅官网截图
@四川社会组织 取名如何才能“名正言顺”? 此次《办法》还定下这些规矩 ! 快来一起看
《办法》共26条,主要将分散的与社会组织名称管理相关的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进行归集、总结和整理,并结合工作实际,对社会组织名称的管理体制、组织形式、命名规则、字号使用、名称申报、命名监管、不规范名称处理等方面提出了规范性要求。
《办法》整体上与民政部《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9号)保持一致,同时增加了适合四川社会组织发展实际的具体规定,比如:民政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工作,市(州)民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辖区内下一级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工作。对发现问题的应当督促下级民政部门及时纠正;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组织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等。
在名称规范方面,本次发布的《办法》作出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多个“不得使用”的范围。例如:
本省社会组织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西南”“巴蜀”“川渝”“西部”等超出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范围字样。
开发区、高新区等区域名称在社会组织名称中使用时,应当与行政区划名称连用,不得单独使用。
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行(事)业领域不得作为字号,但具有其他含义且可以明确识别的除外。
基金会不得使用姓氏作为字号。基金会名称不得使用政党名称、国家机关名称、部队番号以及其他基金会名称。
行(事)业领域不得使用“第一”“最高”“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优秀”等具有误导性的内容或文字,但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以“学校”“大学”“学院”“医院”“中心”“院”“园”“所”“馆”“站”“社”等字样结束。结束字样中不得含有“总”“连锁”“集团”“联盟”“银行”。
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冠以“解放军”“军队”“全军”“武警”“八一”“军事”“将军”“将校”“士兵”等涉军名称和部队番号等字样。
社会组织一般不得以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政治活动家的姓名命名。
据悉,《办法》的出台,填补了四川省社会组织名称管理政策盲区,在提高社会组织名称规范性、保护社会组织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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