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杨某吃过晚饭后,携带电鱼设备,到某河某区域电鱼,电获鱼类2.7公斤,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专业机构评估,造成天然渔业资源损害4600元,后公诉机关以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杨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律法规,在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造成天然渔业资源严重破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二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对案涉区域渔业资源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综合考虑王某、杨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后果等,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等规定,判处王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杨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共同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修复费用4600元。 《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电鱼就是使用电瓶或者专门的电鱼机,向水里放电,从而让鱼触电的一种捕鱼方法。电鱼不但会导致鱼类“断子绝孙”,而且会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破坏,对此相关法律明令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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