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某驾车与赵女士骑行的电动车相撞,致赵女士腿部受伤、车辆受损。经司法鉴定,赵女士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后续还需治疗。交管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肇事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及300万元商业三者险。因赔偿协商未果,赵女士将王某、车主陈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6万余元。赵女士因事故受伤属实,其合理损失应获赔偿,其中误工费用于补偿受害人因侵权减少的收入,通常要求受害人事故前有固定持续收入,但家庭主妇能否主张误工费需综合年龄、劳动能力、工作经历等因素判断。结合家务劳动经济价值与公平原则以及赵女士实际个人情况,法院支持其误工费诉求,最终判定保险公司赔偿赵女士各项损失3万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019年,小陈与小倩登记结婚。2021年,二人共同出资120万元购置房产。婚姻存续期间,小陈自行缴纳养老保险金2万元,还在7个网络借贷平台累计借款50万元。2024年5月,因感情破裂,双方就财产分割与债务分担协商无果,小陈将小倩诉至法院,主张分割共同财产与债务。小陈与小倩婚姻登记合法有效,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依法准予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方面,遵循均等分割原则。而对于小陈在7家平台累计50万元的网络借款,因夫妻收入稳定、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且部分资金用于炒股,加之小陈未告知小倩、小倩对此不知情,法院认定该债务为小陈个人债务,由其自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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