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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头盔不忘戴 发生事故减伤害】
2024年05月24日
陈某某驾驶川SU***6号小型轿车从达州市渠县李渡镇方向至渠县城区方向行驶,即日18时45分左右,行至渠县合力镇工业园区园区酒店十字路口路段时,在转弯过程中与杨某某驾驶的川SF***1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杨某某受伤。
由于摩托车驾驶人杨某某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头盔,在头盔与地面刮擦时,对头部起到了有效的保护作用,因而在此次事故中仅有轻微皮外伤。经渠县公安交警依法认定:驾驶人陈某某在转弯过程中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驾驶人杨某耕不承担事故责任。渠县交警提醒:安全头盔是保护骑乘人员头部,免于致命伤害的关键装备,请广大交通参与者在出行时,一定要正确佩戴安全头盔,谨记“一盔一带,安全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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