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23时许,普光派出所接到线索称,有人在普光镇铜坎社区一河段中非法电鱼。接警后,民警立即沿河开展抓捕行动。为确保抓捕成功,民警兵分两路,一组到沿河搜寻,最终在普光镇铜坎社区中后河流域将桂某一、桂某二抓获,当场查获电鱼设备和非法捕捞鱼货15斤。而另外一组民警在路口盘查时收获了“意外的战果”,在盘查中发现罗某和邱某所在的车内装有“电瓶”“增压器”等电鱼设备,经查,两人在黄金镇太平坝村一河段中进行非法捕捞。
目前,犯罪嫌疑人罗某、 邱某、桂某一、桂某二四人对违法实事供认不讳,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达州人注意! 禁渔期间 这些事情一定要知道 赶快来看看 ↓↓↓ (一)长江流域达州境内4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及自然保护区(龙潭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后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巴河岩原鲤华鲮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巴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百里峡省级自然保护区)所在河流及其一级支流。
(二)达州市境内渠江、巴河、州河、铜钵河、明月江、前河、中河、后河干流及其一级支流。其他天然水域的禁渔范围由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禁渔范围内除遵守国家、省有关部门规定的全面禁渔时间规定和禁止生产性捕捞外,所有禁渔范围水域自2021年1月1日0时至2030 年12月31日24时实行为期10年的常年禁渔,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全市天然水域禁止捕捞作业、游钓、水禽放养、扎巢取卵和挖沙采石等活动。禁止违法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禁止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禁止采用电、毒、炸等禁用方法捕捞,禁止运输、收购、加工、销售、利用非法捕捞渔获物,禁止销售禁用渔具和发布含有上述禁止内容的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十条: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中禁用的工具、方法就包含使用电、毒、炸等方法。对于此类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禁渔期内捕鱼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广大市民群众,如发现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劝阻或者向当地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举报电话:达州市农业农村局:0818-2140783,达州市公安局:110,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