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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生前立下遗嘱
将房产和存款留给女儿继承
并要求女儿每月支付爷爷生活费1.5万元
父亲去世几个月后
女儿却以爷爷被送去外地养老院为由
拒绝支付生活费
爷爷为此将孙女诉至法院
9月3日
记者从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上海普陀法院”)获悉
近期
该院审结了这起
祖孙之间的遗嘱继承纠纷案件
王某(男)因患病不幸离世
其早年离异
离世时上有90岁的老父亲
下有25岁的独生女
另外有五个兄弟姐妹
王某名下的遗产
包括两套房产及部分银行存款
其中一套房产原先系王某父亲所有
后通过买卖方式登记至王某名下
为妥善处理遗产
安排好父亲和女儿今后的生活
王某立下代书遗嘱
将其名下房产和存款留由女儿继承
但在遗嘱中写明
其中一套房产由王某父亲免费居住至百年
并要求女儿在继承存款后
每月支付王某父亲生活费1.5万元
该份遗嘱指定了一位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
王某去世后
王某女儿继承了王某的房产和存款
并按期支付爷爷生活费
没想到
几个月后王某女儿便拒不支付
于是
爷爷将孙女告上法庭
上海普陀法院第一时间受理该案
审理过程
法院如何打消被告疑虑
被告到庭后表示
自己并非不给爷爷生活费
而是爷爷的其他子女未告知自己
擅自将老人从住处接走
送到外地养老院
原来每月1.5万元费用
包括1万元生活费和5000元保姆费
现在其他子女将保姆赶走
即使被告支付生活费
也仅需要支付1万元
原告及原告子女之间发生过多起诉讼
现原告的生活费实际由原告的其他子女保管
需确保该款项确实用于原告养老
为确认原告精神状态、打消被告疑虑
法官要求
到庭的原告之子当场与原告视频连线
在视频中,原告意识清楚
经释法明理
被告同意继续按照遗嘱指定的数额
支付原告生活费
当庭补付欠付的生活费
并约定在涉案房屋中为原告设立居住权
祖孙俩的误会就此消弭
同时法官要求
遗嘱指定的遗嘱执行人
对后续款项的支出进行必要监督
并监督居住权的登记
法院:
如继承人不履行义务
可取消其相应继承权利
上海普陀法院介绍
在原告尚有其他子女在世时
被告本不具有直接的赡养义务
但因为其已继承了被继承人的遗产
在依据遗嘱取得财产权利的同时
也承继了保障原告居住权
和给付生活费的义务
法院表示
如果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履行义务
如果被告拒不履行
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
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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