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未及时处置养殖过程中 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案
2024年3月13日,达州市渠县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渠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露天堆放养殖粪便”。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对群众反映点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渠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因转运不及时,将9袋装有养殖粪污的塑料袋堆放在该公司养殖场大门前方约50米路段的路边上;并将部分畜禽粪便露天堆放在距离养殖场大门约30米的农田里。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6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达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对举报人给予300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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