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城乡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城市治理能力和市民生活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将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
市直园区管委会依法行使本园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以及相关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物业服务人对其承接物业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充电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电动自行车相关消防安全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回收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信、财政、自然资源规划、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建立联合执法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宣传教育。
教育部门、学校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和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法治教育内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教育。
新闻、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公益宣传。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负有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投诉或者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