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21日清晨,山东临沂的王某与其丈夫张某来到儿子居住的小区门口。尽管两人未录入人脸识别系统,但因经常出入,物业保安便主动上前刷脸,抬杆放行。然而,当王某骑着电动自行车尾随丈夫张某进入小区时,却被正在下降的升降杆砸倒在地。事故发生后,王某住院治疗,被诊断为骶尾部挫伤、创伤性脑损伤,花费医疗费5574.78元。经鉴定,王某误工期为60日,护理期为30日,营养期为30日。后王某诉至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某物业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0000元。被告某物业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小区门口升降杆属于正常运行,并不存在设备安全隐患问题,也不存在故障。原告王某作为经常出入小区的成年人,应该知道不能尾随他人闯入未闭合的门禁。物业公司已尽到相应的义务,对原告王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在事故发生前经常出入案涉小区,应该对小区门禁及升降杆的运行规则、规律有一定了解和掌握。事故发生时,原告王某丈夫张某已进入小区,升降杆正处于下落状态,原告王某应预见到其不足以在升降杆下落前的短暂时间顺利通过闸道口进入小区。原告王某未能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懈怠过失,对于自身受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而物业保安作为小区值班人员,应对小区进出人员、车辆进行必要的观察和管理,对异常情况及时作出风险预判。但该保安在原告王某欲尾随丈夫进入小区时,未加以提醒、阻拦,也未及时手动控制升降杆抬起,应当承担危险防免的作为义务,其履行职务产生的后果,应由被告某物业公司承担。
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及过错对伤害产生的原因力大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王某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某物业公司承担次要责任,责任比例以6:4为宜,依法判决被告某物业公司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共计6999.03元。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者,有义务保障门禁升降杆的安全抬起与降落,未尽到合理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每个人才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每一名业主和进入小区的人员都应树立规则意识,自觉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设备使用及公共秩序维护等方面的规则制度,仔细观察、文明通行,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居住环境。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