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渠县法院执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
2013年9月,李某某与蒋某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子李某,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于2021年1月办理离婚手续,约定李某由李某某抚养至成年,蒋某每月支付700元抚养费。离婚后蒋某仅支付部分抚养费,2022年6月以后不再支付。李某的监护人李某某代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抚养费11200元。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通过网络集约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蒋某财产,仅发现少量存款。执行法官联系到蒋某,蒋某却辩称“我连孩子的面都没见到,不得给钱”。执行法官从亲情维系、子女成长等角度进行真情劝导,劝导其从保障孩子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应尽快履行作为母亲的责任和义务。最终,经过三天、多次的耐心疏导,蒋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一次性给付抚养费11200元。
渠县法院坚持柔性文明执法,更加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法官寄语: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基于出生事实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由此产生的义务必须履行。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作为离异父母,不仅要按时给付抚养费,还要注重孩子的身心健康,才能让孩子健康、快乐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