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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证据标准,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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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9 13:55: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公安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妇联、国务院妇儿工委办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进一步发挥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作用,积极干预化解家庭、婚恋矛盾纠纷,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意见》共24条,采取条款式结构,对告诫制度的实体和程序规范、告诫制度与相关制度的衔接、告诫制度的具体实施等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

明确家庭暴力证据标准

针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家庭暴力证据标准等问题,《意见》明确,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基本证据条件包括:

  • 加害人对实施家庭暴力无异议的,需要加害人陈述、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
  • 加害人否认实施家庭暴力的,需要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以及另外一种辅证。

同时,明确了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可以适用的辅证类型,包括以下8类证据:

  • 记录家庭暴力发生过程的视听资料;
  • 家庭暴力相关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
  • 亲友、邻居等证人的证言;
  • 当事人未成年子女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
  • 加害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
  • 伤情鉴定意见;
  • 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 相关部门单位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记录。

确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情形

聚焦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意见》在明确出具告诫书情形、告诫书内容以及细化告诫实施流程等方面作出规范。

  • 如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 家庭暴力事实已经查证属实、情节较轻且具有因实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等多种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出具告诫书;
  • 家庭暴力情节显著轻微或者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且取得受害人谅解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等。
  • 《意见》还对家庭暴力告诫书的样式、内容作出规范,并将有关法律条款摘录附注。

图片
为切实推动健全各部门协同的反家暴工作体系,《意见》明确了党委政法委、法院、教育、民政、司法、卫健、妇联、妇儿工委等八个有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及工作衔接机制,如规定教育、卫健、民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反家庭暴力业务培训,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等。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情况及时通知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和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派出所共同查访,或者单独进行查访,基层妇女联合会应当协助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合力做实家庭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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