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21日21时,家住重庆的黄某在查看其所种植的蔬菜时,发现老太王某正在偷采其种植的香菜,遂发声制止。其后王某逃跑,黄某随手找到一根木棍开始追赶,过程中王某意外摔倒致伤。10月24日,王某因伤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右肱骨外科颈骨折、右肱骨大结节骨折,其伤情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王某认为黄某持棍对其追打,致使其摔倒受伤,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黄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王某遂起诉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要求黄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主张黄某持棍追打致使其摔倒受伤,在抓住王某后又用棍击打,但王某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其主张,应由其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黄某采取的喊叫、追赶、抓住等行为未超出一般人的合理预见范围,这些行为与王某骨折的后果没有必然的关系。王某住院的病历上也未发现有用棍击打致伤的伤情诊断,由此可见王某的受伤与黄某的行为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审理后,判决驳回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的过错、行为的违法性、发生损害结果、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王某应当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王某认为其系因黄某持棍殴打才受伤,但该主张与其起诉状中陈述系因“摔倒受伤”以及医院住院病历中记载的损伤原因为“意外跌倒”不相符,王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事发时,黄某发现王某在偷菜,因此发声制止并追赶,该行为未超过合理限度,并不属于违法行为,王某摔倒受伤与黄某的追赶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故对于王某要求黄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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