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王的出生年份是1997年,小王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是1997年5月15日,出生证明上的出生日期是1997年5月5日,那么,小王于何时取得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小王出生证明上的出生日期与身份证明上的出生日期冲突,应先以出生证明上的日期为出生日期。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故小王于1997年5月5日获得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典》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法典》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小王是兴隆公司的采购员,由于工作失误被兴隆公司辞退,但是该公司并未收回其加盖公章的合同书、工作证以及工作服等。此后,小王为个人生活所需,以兴隆公司提供的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繁盛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尚未支付价款。若此后繁盛公司要求兴隆公司支付价款,那么兴隆公司需要支付吗?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繁盛公司根据小王提供的加盖公章的合同书签订合同,其有理由相信小王有代理权,故小王的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代理行为有效。因此,兴隆公司应当支付价款,兴隆公司支付价款后,可以向小王追偿。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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