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随他人进小区,却被升降杆砸伤 法院:王某承担主要责任, 物业公司承担次要责任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在事故发生前经常出入案涉小区,应该对小区门禁及升降杆的运行规则、规律有一定了解和掌握。事故发生时,原告王某丈夫张某已进入小区,升降杆正处于下落状态,原告王某应预见到其不足以在升降杆下落前的短暂时间顺利通过闸道口进入小区。原告王某未能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懈怠过失,对于自身受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而物业保安作为小区值班人员,应对小区进出人员、车辆进行必要的观察和管理,对异常情况及时作出风险预判。但该保安在原告王某欲尾随丈夫进入小区时,未加以提醒、阻拦,也未及时手动控制升降杆抬起,应当承担危险防免的作为义务,其履行职务产生的后果,应由被告某物业公司承担。 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及过错对伤害产生的原因力大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王某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某物业公司承担次要责任,责任比例以6:4为宜,依法判决被告某物业公司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共计6999.03元。 法官:安全有序小区环境 需物业与出入者共建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者,有义务保障门禁升降杆的安全抬起与降落,未尽到合理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每个人才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每一名业主和进入小区的人员都应树立规则意识,自觉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设备使用及公共秩序维护等方面的规则制度,仔细观察、文明通行,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居住环境。 法条链接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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