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男子屡教不改, 多次盗窃手机,抓!
5月9日,蒲江派出所接辖区群众符某报警称,一陌生人进入自己的门市把手机偷走了,请求派出所处理。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往现场,通过调取门市监控视频,确认盗窃手机的陌生男子为惯犯彭某,经过一个小时的蹲守,在案发后两个小时便成功将彭某抓获。 经查,彭某系盗窃惯犯,曾先后三次因盗窃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当天,彭某流窜至宣汉县鱼禅寺一门市门口,发现门市内无人后迅速进入,将放在桌子上的一部手机盗走,然后逃离现场并将手机关机,随后在巴人广场某一地摊摊点将手机卖掉,非法获利100元钱。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彭某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彭某依法处理。 02 “顺手牵羊”楼内电缆线,抓! 4月24日,下八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下八镇街道某一在建楼内有价值约为10000余元的电缆线被偷,请求公安机关帮助。接警后,民警迅速到达现场,以案发地为中心开展走访调查工作,并调取监控查找证据,经过综合分析研判,于5月7日锁定两名犯罪嫌疑人,并于当日将两名犯罪嫌疑人在宣汉县城内抓获。 经查,犯罪嫌疑人桂某均因没有收入来源,便动起了歪心思,遂叫上其好友李某一起将该楼中的电缆线盗走。经审讯,犯罪嫌疑人桂某均、李某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目前,两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延伸阅读 26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9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警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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