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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明确“十严禁”!四川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新规→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24-4-28 16:55
标题: 明确“十严禁”!四川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新规→

日前

四川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印发了

《四川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图片

△四川省教育厅官网截图


《实施细则》共九章五十条,是指导四川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对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来看

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要如何保障?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

 哪些“禁止性”情形不能碰触?

↓↓↓


01




严守实习管理“十个严禁”红线





重点聚焦学生实习组织、实习单位选择、实习报酬落实、实习安全保障等各环节的突出问题,对不能碰触的禁止性情形,《实施细则》单列一章提出了“十严禁”,它们分别是:


1、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


2、严禁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3、严禁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


4、严禁强制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


5、严禁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实习实训;


6、严禁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7、严禁安排、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8、严禁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9、严禁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10、严禁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同时,《实施细则》还细化了具体处罚措施,例如:


对违反“十个严禁”的,予以通报,在招生计划、专业申报、重大项目申报、招生资格等方面给予限制,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给予相应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对违反相关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的,由教育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安排、介绍或者接收未满16周岁学生在境内岗位实习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关于禁止使用童工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2




这些情形不得干预、不得强制





梳理来看,《实施细则》结合四川实际,在实习组织、实习管理、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了多个学生权益密切相关的明确规定。


事关实习学生的保险购买问题,其中提出,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费用可按照规定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不含发放至个人)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


事关实习岗安排,《实施细则》也有明确规定。其中提出,职业学校安排岗位实习,应当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方案,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同时,《实施细则》还进一步明确职业学校是学生实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求职业学校明确实习管理的工作部门与第一责任人。在实习管理方面,《实施细则》提出,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安排学生从事III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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